定州市物价局
关于调整非居民用气价格的通知
定政价字(2017)21号
定州市富源天然气有限公司:
《定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非居民用气价格的通知》已经市政府同意,现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贯彻执行。
2017年12月6日
定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非居民用气价格的通知
你公司《关于调整非居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申请》收悉。河北省物价局冀价管【2015】234号文件规定,自2016年11月20日起非居民用气由最高门站价格管理改为基准门站价格管理,供需双方可以基准门站价格为基础,在上浮20%、下浮不限的范围内协商确定门站价格。根据此文件河北省天然气公司与你公司签订了供气合同,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基量气价格上浮,增量气按天然气交易中心市场 价格购买。考虑以上因素,参照周边市县价格水平,经市政府批准,将我市非居民用气价格在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3月15日期间销售指导价由3.1元/立方米调整为3.4元/立方米,企业可根据售气量多少适当上浮,上浮幅度不能突破3%,下浮不限,2018年3月15日后恢复原价。
定州市物价局
2017年12月6日
定州市物价局
关于调整车用天然气价格的通知
定政价字【2017】22号
定州市新海加气站、惠众天然气有限公司:
《定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车用天然气价格的通知》已经市政府同意,现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贯彻执行。
2017年12月6日
定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车用天然气价格的通知
河北省物价局冀价管【2015】234号文件规定,自2016年11月20日起非居民用气由最高门站价格管理改为基准门站价格管理,供需双方可
以基准门站价格为基础,在上浮20%、下浮不限的范围内协商确定门站价格。根据此文件河北省天然气公司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对我市富源天然气公司的供应价格上浮,为合理疏导成本,经市政府批准,我市富源天然气公司非居民用气销售指导价格在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3月15日期间由3.1元/立方米调整为3.4元/立方米,企业可根据售气量多少适当上浮,上浮幅度不能突破3%,下浮不限。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顺价调整如下:
1.车用天然气销售最高限价由原来的3.55元/立方米调整为3.85元/立方米,每立方米上调0.3元。
2.企业可根据经营情况下浮,幅度不限。
3.调整后的价格执行日期为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3月15日,执行日期结束恢复原价。
定州市物价局
2017年12月6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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